根据提供的信息,重伤鉴定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肢体残废:这包括因致伤因素导致的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完整但已丧失功能的情形。例如,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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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貌毁损:涉及到的内容包括容貌变形、眼眶骨折、耳廓缺损、口唇损伤、颌骨骨折、面部留疤等。此外,还包括眼球缺失或萎缩、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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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觉和视觉损害:这涉及到听觉和视觉功能的丧失。例如,一只耳听力减退到91分贝以上、两只耳听力减退到60分贝以上,以及眼盲或视力为2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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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对身体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功能损失(如喉损伤不能恢复)、颅脑损伤(如颅底骨折、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等),颈部损伤(如胸导管损伤、食管损伤等),腹部损伤(如腹腔积血、肝破裂)以及其他严重的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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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部位的损伤:还可能包括头皮缺损面积累计达到一定数值,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的相应神经功能障碍等情况。
在进行重伤鉴定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并具体伤情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