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的。该办法明确了医疗广告的定义,即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医疗广告的管理规定包括:
-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前,必须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审查,并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而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也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 医疗广告的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和联系电话,且这些信息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保证治愈或隐含保证治愈、宣传治愈率或有效率等诊疗效果、淫秽、迷信、荒诞、贬低他人、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或形象作证明、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时,应当提交《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对于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发布医疗广告的有效期为一年,并必须严格按照核定内容进行广告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