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包括:
- 当事人之间存在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 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
- 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如果先履行方中止履行,应当及时通知后履行方,后履行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