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的,旨在明确哪些固体废物被认定为危险废物,并进行相应的管理和处置。该名录涵盖了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
-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的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
- 不排除具有上述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因此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 医疗废物也被列为危险废物,具体分类可参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 列入本名录附录的《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满足特定豁免条件下,可以进行豁免管理;
- 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均需遵循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 对于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需要通过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方法和标准进行认定;
- 经过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照相应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 经过认定的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本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