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这些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负责实施宪法和法律,管理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或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而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则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和自治县县长的提名决定。
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组成上需体现民族平等和团结的原则,如在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通常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